涉路工程路政許可中賠補償費收取規(guī)則探討
涉路工程路政許可中賠補償費收取規(guī)則探討
摘要:涉路工程路政許可中,往往涉及公路的賠補償問題,在看似簡單的路政許可賠補償費收取過程中由于理論的模糊以及實際操作中的不規(guī)范,成為一線路政執(zhí)法中的難點問題。因此作者想通過從理論到現實操作的層層解剖,來探討改進現有的涉路工程路政許可中賠補償費收取規(guī)則。
關鍵詞: 民事行為;獨立行為;現實困境;程序建構
引言:
在理論層面,涉路工程路政許可中賠補償費收取問題是民事行為還是行政行為,是否是許可的一部分,在許可中應該置于何種程序,是許可的前置還是孤立的行為?這些在目前的理論界甚為模糊,沒有統(tǒng)一的模式。在實際操作層面中,收取的主體性模糊,涉及民生市政工程收取的單位主體力量薄弱,自身督查力度薄弱、現有的許可審批涉及賠補償問題程序模糊等等。這一系列問題導致在許可中賠補償費收取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形成公路財產的有形流失,成為權力尋租點,導致廉政問題的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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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路工程路政許可中收取賠補償費行為的定性
在涉路工程路政許可中收取賠補償費的行為的定性問題一直是理論界模糊問題,該問題的法律界定的差別將直接影響到收費行為的有效性,該行為的法律后果,以及司法救濟途徑等。
現在理論界一般有兩種觀點一種是認為該行為是一種行政行為,但是筆者認為該問題作為行政行為,其依據缺乏嚴格的法律邏輯,經不起推敲。在現實的法院操作中,涉及公路賠補償的案件一般都以民事訴訟來進行。
將涉路工程路政許可中賠補償費收取的行為定性為民事行為有以下的優(yōu)越性:
1、收取賠補償費的行為定義為民事行為,那雙方將依據民法民法中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協(xié)議。在公路路產路權的保護將更加全面,有利于維護公路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可以避免因公路管理部門不作為而引起的行政訴訟。將涉路工程中路政許可中的賠補償費作為民事行為不會減弱對公路的保護力度,反而更能維護公路的合法權益。
2、將路政許可賠補償費定為民事行為,是現今公路體制改革的需要,隨著公路事業(yè)進一步走向市場,管養(yǎng)分離,相關費用的收取由公路養(yǎng)護或經營者行使,有利于調動公路投資人保衛(wèi)公路的積極性,避免公路經營者與管理者之間各自為政,互相扯皮。同時有利于推進公路管理體制改革,使公路行業(yè)象電信、電力行業(yè)一樣真正成為市場主體。